院行政〔2022〕143号合肥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

发布者:科技处发布时间:2022-10-20浏览次数:313

合肥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学校签订科技合同用章管理流程,防范学校在科技合作活动中的风险,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合肥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合同专用章仅用于合肥学院科技合同的签订,使用范围为学校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各类科技合同(协议)(包括横向项目合同、纵向项目联合申报协议、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代理合同等)。

第二章 管理、监督机构

 第三条 学校刻制“合肥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以下简称“科技合同专用章”)一枚,授权科研处依规管理使用。科研处主要负责人为科技合同专用章相对应的授权代表人。科研处对科技合同专用章实行专人保管,建立相应的用章管理制度,实时记录用章情况。

第四条 学校党政办对科技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科技合同专用章的使用管理情况,科研处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记录和材料。

第三章 科技合同专用章用印流程

 第五条 科技合同专用章申请人填写《合肥学院科技合同用印审批表》,按要求履行完相关的审批手续后,持用印审批表和已审核通过的合同文本到科研处科技合同专用章管理员处办理用印。

第六条 科技合同专用章管理员认真审验拟盖章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确认无误后方可盖章。同时在科技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表上登记。

第七条 合同应加盖骑缝章,有附件的合同,附件应与合同一起加盖骑缝章,严禁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印章。

第八条 科技合同专用章管理员应将《合肥学院科技合同用印审批表》《合肥学院科技合同用印登记表》等资料存档以备检查。

第九条 科技合同专用章不得携带出单位外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科研处及科技合同专用章管理员应妥善保管科技合同专用章,不得擅自出借、携带外出。

第十一条 各单位用印人员应严格依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不得越权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违反本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要求责任人员赔偿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科技合同专用章发生遗失、损毁、被盗等情况时,应即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公告作废。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合肥学院

                                2022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