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设计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者:艺术系发布时间:2020-12-01浏览次数:502

合肥学院设计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规范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确保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根据《合肥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院行政〔2017114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勤工助学,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以锻炼能力,提高素质,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缓解经济困难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定,维护校园秩序,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进行。

第三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条 学生私自参加院外勤工助学活动,学院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2.学习认真,成绩合格;

3.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服从管理,工作负责;

5.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学有余力。

()履行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人单位或个人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勤工助学活动采取学生申请、学院推荐上岗形式确定上岗人选,具体根据岗位性质而定。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录用,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和实际表现

第八条 条件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向设计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合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再由设计学院进行审核、登记、建档,并根据学生表现情况及学校下拨的勤工助学名额,确定上岗学生名单,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九条 学生经设计学院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方可录用并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条 设计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原则

()不能替代院内教职工的本职工作。

()不能与学生学习时间发生冲突。

()学生力所能及。

()具备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按岗位类别分为固定岗和临时岗两种。固定岗是指相对稳定、时间较长(一个学期以上)的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岗是指时间较短、具有临时性、突击性的勤工助学岗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影响专业学习者,我院可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三条 我院根据岗位要求,结合每个上岗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其上岗工作时间。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每月不超过20个小时,酬金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为了给更多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原则上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一人一岗,不允许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工作,对于擅自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学生只按一个岗位给子酬金。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学生须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按时到岗。工作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岗。若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院里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辞退,出现不按要求违规操作等方面事故,其责任由上岗学生承担。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和老师应本着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及素质为目标,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与考核,定期(按月)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检查、考勤情况如实填入《设计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工作考核表》,作为核定发放勤工助学酬金的依据。

第十七条 学生考核不合格的,当月获60%的报酬,如一学期内两次月考不合格,则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设计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设计学院  

202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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