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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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馆〔2023〕10号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一、查(借)阅单位及人员要求

1.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为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查(借)阅。确因工作需要查(借)阅的,须由组织部或人事处代为查(借)阅。

2.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政治意识强、了解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必须是两名以上中共党员干部。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二、查(借)阅事由

1.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审、组织处理、入党、出国(境)、退(离)休、工资待遇、学历学位认证、职称评定、奖惩、治丧、制作档案副本等组织人事工作。

2.办理案件。

3.办理社会保险、公证。

4.经学校领导批准进行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或人物传记、举办展览或纪念活动等用途,该干部已经去世或因年迈丧失记忆、因病不能口述或书写,可查阅其履历和自传部分。

三、查(借)阅注意事项

1.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须填写《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不得用介绍信代替),经提供查(借)阅单位负责人批准。提供查(借)阅单位应履行登记手续。任何组织不得批准任何个人查(借)阅本人及本人公务回避对象的档案。

2.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确需借出的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借阅单位对借阅的档案要妥善保管,确保安全,不得擅自转借。提供借阅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归还的档案要认真审核,发现问题要及时追查。

3.查阅档案要在阅档室或指定地点进行。严禁查阅者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圈划、增删或折叠、损坏档案材料。查阅时严禁吸烟。查(借)阅者不得泄露档案内容;未经提供查(借)阅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摘抄、复制档案内容。

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一般不为他人提供旁证材料,确属需要提供的,只能提供客观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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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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