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皖价费〔2014〕12号
安徽省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加强
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在皖有关普通高等学校、省委党校:
为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规范研究生培养单位收费行为,维护学生正当权益,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收费标准。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现阶段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10000元确定;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11000元,全日制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0-14000元。各高等学校可以在以上标准幅度内,综合考虑专业培养成本、培养层次、学习方式、学科特点、专业属性、办学质量、当地物价水平及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专业具体的学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向社会公示后执行,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研究生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和合肥工业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在不突破原核定的收费标准内由学校自主确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二、改革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由各高等学校综合考虑专业培养成本、培养层次、学习方式、学科特点、专业属性、办学质量、当地物价水平及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确定不同专业的学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非全日制研究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
三、规范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高等学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研究生学费具体标准。研究生学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高等学校应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计退部分学费。高等学校收取研究生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接受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高等学校对研究生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按规定使用票据。研究生学费收入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由高等学校统筹用于研究生教学、科研、改善待遇等支出。
四、完善研究生教育收费配套政策措施。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按规定统筹高等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助学贷款、社会捐助等资金,建立健全多元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要综合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力度。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面向高等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专题研究项目,或提供实践实习岗位、就职锻炼机会等。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留学生奖学金,吸引国外优秀学生来华攻读研究生学位。
五、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党校等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对研究生的收费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民办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单位招收研究生的收费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来我省接受研究生教育,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省 教 育 厅
2014年1月23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省政府。
安徽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4年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