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 2016-10-28 浏览次数: 605

合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院行政[2016]179

第一章

第一条为维护合肥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把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办学宗旨,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严格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秉承“厚德博学,善思致用”的校训精神,贯彻“地方性、应用型、国际化”的办学定位,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依照《合肥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条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八条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院务公开、学生代表会议、学生信箱等方式加强与学生的沟通,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学生会、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主要组织形式,也是学生反映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同时学生应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第九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尊重教职员工的劳动,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违纪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不得从事与本团体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及学生团体进行课外活动应当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举办大型活动应当按照学院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学院鼓励、支持并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能影响正常的学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四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五条学院制定校园网络使用须知,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在网上发布违法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有害言论和影像。

第十六条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自觉遵守。

第五章奖励与资助

 

第十七条学院制定评优评奖制度,每学年开展一次评选活动,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社会工作、团内工作、学生公寓自我管理、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各项活动积极分子、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学院每学年开展一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活动,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及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九条学院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设立奖、助学金,鼓励和支持各系引进校外奖、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

第二十条学院贯彻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加强与银行的合作,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六章处分与申诉

 

第二十一条学院另行制定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者给予与学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四条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十五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一律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送达本人,并告知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七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八条学生对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安徽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二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按学院规定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在全院各级在校本、专科学生中执行。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五条以前规定若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和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