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2023学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助〔2022〕10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要求,落实合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及评审委员会会议精神,为做好2022年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广泛宣传动员
各学院要加强资助政策宣传,在开展常规宣传的同时,充分应用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及学校的各项资助措施;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敢于面对困难、勇于克服困难的先进事迹,帮助学生树立自立自强的信心和决心。
各学院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摸排,详细了解受新冠肺炎疫情、旱灾和地震等影响学生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解读,让学生了解国家奖助学金资助政策,并将此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纳入资助范围,消除后顾之忧。
2、认真组织评审
各学院要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号)、《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皖财教〔2019〕914号)等文件要求,依据《合肥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修订)》(院行政〔2019〕237号)认真组织评审,严格把握评审标准和程序。
国家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5000元,国家助学金(不含退役士兵)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等级分为2000、3000、4500元三个档次。在校退役士兵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3、及时准确报送
所有表格使用省教育厅规定的表格,在今日校园系统完成申请、审批流程。各学院完成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后,请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材料于9月28日,国家助学金、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备案材料于10月15日前报至学生处,学生处组织开展学校评审工作。
4、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学生资助政策的有效衔接
对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的资助政策进行延续,原则上认定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为“特别困难”,给予国家助学金最高档资助(占用国家助学金名额)。发放后,及时向家长寄送“一封信”。对烈士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学生、孤残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重点保障人群实现应助尽助。
学生处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