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切实改进和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综合素质测评执行程序
第一条测评工作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每学年测评一次,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评比前应成立7人测评工作小组,班长、团支部书记为测评工作小组当然成员,其它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组成(非学生干部成员不少于3人)。
第二条测评工作小组对照学生自测结果,根据班级日志(专人负责、定期公布)记录及其它相关材料,依照本办法计分、加减分规定,计算出每位学生的德育、智育、体育、能力积分和总积分。
测评流程如下:学生自测——测评工作小组打分——辅导员或班主任复核——院(系)党组织领导审定——院(系)内公示无异议——学生处审核、公示、存档。
第三条根据综合测评总积分排列名次,填写《合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一览表》,由院(系)党组织领导对测评结果进行审定,向学生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公示、存档。
第二章综合素质测评项目及权重
第四条综合测评总积分=德育素质积分×20%十智育素质积分×55%+体育素质积分×5%+能力素质积分×20%。
第五条每个单项上限100分,超过100分按100分算。
第三章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六条德育素质(占总积分20%)
(一)主要从思想政治表现、社会公德意识、集体观念意识、遵守法律校纪、创新创业情况、参与社会实践、廉洁守信情况等方面进行测评,建立平时行为考核记录。
(二)每位学生基本分为60分,在平时行为考核记录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标准加分或减分,以累计结果作为学生德育素质测评的成绩。
1.在期末考试周统一安排新生《学生手册》考试,成绩优秀加5分,及格不加分,不及格减2分;
2.新生军训被评为优秀学员加5分;
3.被评为所属院(系)文明寝室成员每人加 2分,寝室长加 3分,被评为校级文明寝室成员每人加 3分,寝室长加 5分,不累计加分;
4.受所属院(系)通报表扬加 3分,受校级通报表扬加 5分不累计加分;
5.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加5分,表现特别突出经院(系)或学生处表彰的加10分。
6.酗酒、在公共场合抽烟、乱扔烟蒂每次减5分;
7.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每次减1~3分;
8.在寝室卫生检查综合评比中成绩低于本系宿舍排名15%的寝室成员减 3分,寝室长减 5分;
9.故意损坏公物除照价赔偿接受校级处理通报,在测评中减5分,浪费水电、粮食者减5分;
10.在寝室点蜡烛,烧酒精炉、使用违规电器每发现一次全体成员减10分;发现晚归一次减5分;发现喝酒一次减5分;在寝室打麻将等赌博行为除校级处分外一次减10分;
11.旷课一节减2分,迟到或早退三次累积算一节旷课;
12.违反校纪校规减分因素:通报批评(5分)、警告(10分)、严重警告(15分)、记过(20分)、留校察看处分者(25分);违反团纪减分因素:警告(5分)、严重警告(10分)、撤销团内职务(15分)、留团察看(20分)、开除团籍(25分);
13.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和舞弊者减10分;
14.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造成负面影响的,每次减5—10分,涉及违法行为的在测评中实行一票否决;
15.无故不缴纳学费者减10分;
16.有考试作弊行为者减20分;
17.宣传、从事迷信活动者减15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校园从事宗教活动的,除相应处分外,在测评中减15分;
18.利用手机、网络等媒体散布传播非法信息,从事非法传销等活动,减10分;
19.以上没有列举的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测评小组提请参评同学酌情增减分。
第七条智育素质(占总积分的 55%)
(一)智育素质主要测评各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
计算公式:
A为智育总积分,Xn为课程成绩,Nn为该门课学时数;
(二)各门课程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若为五级记分需要换算成百分制,按优(85-100分)、良(84.9-75分)、中(74.9-66分)、及格(65.9-60分)、不及格(60分以下)的标准计算;
(三)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英语四、六级考试者按以下方式加分:
第一学年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425分及以上者分别加8分、13分;
第二学年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425分及以上者分别加5分、10分;
第三学年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425分及以上者分别加3分、5分;
(四)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者加5分;
(五)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每门减2分,补考不及格每门减5分;
(六)被予以学业警示者减10分,编下者减20分。
第八条体育素质(占总积分的5%)
(一)体育素质主要测评体育课成绩、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体育加分因素;
(二)开设体育俱乐部活动的年级体育素质积分公式如下:
体育素质积分=体育俱乐部活动成绩×60%+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40%+体育加分因素
(三)未开设体育课的年级,体育素质积分公式如下:
体育素质积分=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60%+参加体育锻炼的成绩40%+体育加分因素
(四)参加校各体育俱乐部联赛体育活动加分因素:获团体或个人第一(9分)、第二(7分)、第三(6分)、第四(5分)、第五(4分)、第六(3分)、第七(2分)、第八(1分)。
(五)参加国家、省、校、院(系)或部门体育活动加分因素:获一、二、三等及优秀奖者:
1.国家级分别加20分、15分、10分、8分
2.省级分别加15分、12分、8分、6分
3.校级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
4.院(系)级别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
5.参加大型活动运动队、表演队的加2分
6.参加校、院(系)服务队、宣传队加1分
7.参加同一项目比赛活动,取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记分,
同一学年同一奖项加分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
(六)《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不合格者扣10分。
第九条能力素质(占总积分的20%)
能力素质主要测评学生在社会实践、文化活动、学术科技等方面的能力,基本分为60分。
(一)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成绩显著者加l—5分;
(二)模范履行职责的学生干部(含学生会、体育俱乐部、学生社团联合会、志愿者联合会、新闻中心等)、学生宿舍楼层长、班委会、团支部干部、寝室长加3分,最高不超过6分;
(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加12分,其他文章每篇加8分;在一般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文章每篇加8分,其他文章每篇加3分。
获学术科技创新竞赛一、二、三等及优秀奖者
1.国家级分别加20分、15分、10分、8分
2.省级分别加15分、12分、8分、6分
3.校级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
4.院(系)或部门级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同一学年同一奖项加分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
(四)参加国家、省、院(系)文娱活动加分因素:获一、二、三等及优秀奖者,
1.国家级分别加20分、15分、10分、8分
2.省级分别加15分、12分、8分、6分
3.校级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
4.院(系)或部门级分别加8分、6分、4分、2
同一学年同一奖项加分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
(五)参加校外青年志愿者(义工)活动并得到团组织确认,每次加2分,累加不超过6分;
(六)参加“三下乡”、“四进社区”社会实践活动并得到团组织确认加5分。获一、二、三等奖者:
1.省级分别另加10分、7分、4分
2.校级分别另加3分、2分、1分
3.同一学年同一奖项加分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
(七)以上没有列举的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测评小组提请参评同学酌情增减分。
第四章综合素质测评适用范围
第十条综合测评工作是在新形势下做好学生工作的有力措施。做好这项工作的关键在于平时对学生基本情况的了解、掌握、记录,任课教师、学生测评小组、辅导员或班主任、院(系)或部门领导以及有关部门一定要把学生平时各方面的表现情况记录并保存下来,为测评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测评积分是对学生综合考查的结果,它是评优、评奖学金、组织发展、学生出国交流、以及毕业就业择优推荐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评优、评奖学金以综合测评为依据,确定候选人;
(二)组织发展范围必须是综合测评成绩位于班级前三分之一的同学。
第五章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一条测评要素中没有列举的情况,确需要加减分的,须经测评小组提请全体参评同学同意后酌情办理,必要时由各院(系)会同学生处参照有关标准酌情予以加减分。
测评中如遇到加减分重复计算情况时,以最高分计入成绩。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