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确保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21 号令)、《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 号)及《合肥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院行政〔2017〕114 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以自立成才为目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有偿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条 勤工助学——勤工是手段,助学是目的。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学生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和观念,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且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条 学生私自参加院外勤工助学活动,学院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院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服务与协调。
第七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院勤工助学管理中有以下职责:
(一)根据需求,选拔、培训、安排学生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
(二)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使用及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
(三)实施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八条 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许可,不得在院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二)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服从管理,工作负责;
(四)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第十条 勤工助学活动采取推荐上岗和竞聘上岗两种形式确定上岗人选,具体根据岗位性质而定。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录用,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和实际表现。
第四章 岗位设置与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原则
(一)不能替代院内教职工的本职工作;
(二)不能与学生学习时间发生冲突;
(三)学生力所能及;
(四)具备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按岗位设置
(一)辅导员助理岗位:辅助相关老师完成日常行政工作、做好学生管理相关工作等。
(二)行政助理:负责相关办公室的值班以及日常行政工作等。
(三)实验室助理岗位:协助实验室老师完成相关实验室工作,做好实验室的管理以及相关安全工作等。
(四)学生事务助理:协助办公室老师帮助前来处理事项的同学解决问题。
(五)极特殊情况下学院会设置个别临时勤工助学岗位,详见今日校园。
第十三条 申请时间和程序
(一)每学年初,校资助中心发布相关规章,确定本学期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具体数量。
(二)学院在今日校园发布岗位及相关要求。
(三)学生根据自己情况登录今日校园选择并申请相关岗位。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学生须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按时到岗。工作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岗。若出现违反用人单位规定的行为,用人单位视情节轻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辞退。出现不按要求违规操作等方面事故,其责任由上岗学生承担。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须事先向用人单位请假;中途因故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及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以便作相应调整;对于擅自离岗学生,扣发当月工资,且此后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保护学生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工作条件和环境,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不适合学生的工作,禁止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第六章 考核与酬金发放
第十八条 用人岗位负责人应本着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及素质为目标,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与考核,定期(按月)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检查、考勤情况报入勤工俭学负责人处。
第十九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20个工时的酬金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校内临时岗位按具体工时计酬。学生勤工助学工时计酬标准原则上按每小时12元人民币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