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科生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利用国内高校的优质教学资源,鼓励本科生的“第二校园经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每年选派若干名本科生与国内高校进行交换培养。为加强交流学习学生(以下简称访学生)的管理,健全管理制度,根据本校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协调校际合作事务,加强校际联系,拓展国内合作高校,扩展合作领域,签署校际合作协议,建立与国内高校的合作协调机制。
第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教务处负责落实选派专业、选派计划及交流生的教学管理工作;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访学生事务管理工作;后勤集团负责访学生的住宿;团委负责访学生的文体、社团活动;财务处负责访学生的校园卡办理工作;后勤集团负责访学生的后勤保障服务工作和医疗救助工作;财务处负责访学生的费用管理;组织部(党校)统筹协调访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图书馆负责访学生的图书借阅管理工作。各系负责落实派出学生计划、接收来访学生日常教学、学生事务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第二校园经历适用于本校二年级和三年级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到国内其他高校优势学科学习半年或一年,学费互免,学分互认。
二、选派标准与程序
第五条 选派标准
(一)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在各种竞赛活动中获奖者优先),无不及格必修课程。
(三)身心健康,能够适应第二校园学习生活。
第六条 选派程序
(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各系根据派出计划组织报名,报名坚持自愿原则。
(二)各系根据选派标准,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心理测试结果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教务处。
(三)学校对各系上报的选派学生名单进行审核,与合作高校函商落实互派学生名单,在教务处网站公布。
(四)互派名单无异议后,教务处送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备案。
三、派出访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第七条 学生外出访学期间,应遵守访学高校的管理规定及规章制度,根据合作协议享受访学高校学生的相关待遇。学生访学期间如有违纪行为,本校将结合访学高校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根据本校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 学生外出访学期间,仍保留原学籍,学籍异动中标注国内访学,并注明访学高校和时间。
第九条 结合本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对方高校的人才培养方案,由学生自主选修访学高校的课程。
(一)外出访学期间,学生至少要修满与本校人才培养方案相对等的学分,鼓励学生学有余力情况下多修学分,原则上必须修满原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必修课学分。
(二)课程置换按照课程名称或课程内容相似相近原则,若两校相同课程的学分不一致,按照高学分置换。若对方高校未开设本校要求选修的课程,可选对方高校对应课程属性的特色课程替代,未修读课程返校后根据各系要求确定是否补修。
(三)学生在外访学期间,所修读的公选课学分最多只能抵用毕业学校要求的4个公选课学分。
(四)学校鼓励学生在对方高校选修尽可能多的特色课程,鼓励学生尽可能多的听学术报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学生外出访学成绩认定
(一)学分、课程互认
合作高校互认课程和学分。对方高校负责出具学生成绩单、学习证明和访学学习考评意见,由对方高校教务处统一寄送本校教务处。
(二)成绩记载方式
学生访学期间的成绩不计入合肥学院综合教务管理系统,毕业时学校出具两份成绩单,合肥学院成绩单和对方高校成绩单同时载入学生档案。
(三)不合格课程处理
学生访学期间修读的课程,若是本校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考试不合格,回校后必须重修。
(四)学生毕业时单独审核访学期间的成绩,成绩全部合格,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学生访学期间的学生证、借书证、校徽、社保证以及相关手续由对方高校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 学生访学期间学费仍在本校缴纳,住宿费根据与对方高校签订的协议缴纳,教材费根据对方高校标准缴纳给对方高校。
第十三条 学校将派往各合作对方高校的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成立临时班级,并组建临时班委,各系派出学生成立联系小组,负责访学期间的学习、生活、活动等自我管理工作,并保持与本校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及各系辅导员、教学秘书的联系。
第十四条 学生访学期间,如患疾病所需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先行垫付,访学结束后按所申办的保险种类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学生访学结束后,应按本校要求时间返校报到。困难学生往返交通费用学校将予以适当资助,不含赴台湾、国外的学生。
第十六条 学生党员访学期间应携带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可以在对方高校参加党组织生活,党费在本校缴纳。入党积极分子访学期间,可以报名参加对方高校党校学习,考试合格并持有有效证书者,本校予以承认。若不能参加对方高校党校学习,可通过本校二级各系党组织在本校党校报名,采取灵活的方式参加培训和考试。
第十七条 评奖评优、助学等相关政策
(一)派出学生参加原所在专业(班级)的奖助评定,各系不得遗漏派出学生的各种评优评奖和助学工作。
(二)派出学生在交流期间,严格遵守对方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应积极融入班级集体生活,维护母校形象。其德育成绩由对方高校进行考评。
(三)学生在交流期间担任学生干部的,纳入本校学生干部管理范围统一考核评优。
(四)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的申请
派出学生在交流期间遇到临时生活困难,可由学生本人向原所在各系提出申请,并提交学生工作处(部)审核批准后酌情发放。
(五)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派出学生在本校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通过银行划转,直接发学生本人。
(六)其它问题
派出学生在第二校园学习合格,表现良好,无违纪现象,交流学习结束,由对方高校颁发“第二校园经历证书”。
四、来访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第十八条 派来访学生的培养与管理按照本校有关本科生的培养与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 来访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的临时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由本校负责统一办理。
第二十条 来访学生凭合肥学院学生证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各系报到注册,办理入校手续。
第二十一条 来访学生可以跨系、跨专业、跨年级选课。来访学生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后编入相应的专业班级,并可补选课程。来访学生登陆合肥学院教务处网站查看选课信息,如有问题咨询所在各系办公室教学秘书。
第二十二条 来访学的学生党员应携带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可以在beat365官网参加组织生活,党费在原学校缴纳。入党积极分子可以通过所在各系报名参加beat365官网党校学习,考试合格者,由党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来访学生应遵守本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本校校纪行为,本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出处理意见,并反馈学生所在高校。
第二十四条 来访学生结束学习后,由本校教务处出具学生成绩单,颁发“第二校园经历”证书,相关各系负责出具来本校访学生的考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来访学生结束学习后,在本校教务处网站下载离校手续单办理离校手续。
五、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教务处与合作高校教务处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