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管理学校各级各类科研创新平台,增强创新平台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服务地方中发挥支撑和引领作用,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科研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创新平台包括:
1、由政府、行业批准依托学校设立的专门科研组织:主要包括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
2、经学校批准设立的校级创新平台:主要包括经学校批准依托学校相关单位或由学校相关单位与其它企事业单位联合设立的协同创新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研究所(中心)等。
第三条学校科研创新平台是以提升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为主要任务,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主要目标,以高水平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与地方产业互动发展,打造成为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地方科研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四条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是学校科研创新平台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科研创新平台的申报、立项和考核等工作。发展规划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公共事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协助负责管理创新平台的立项审查、人事编制、日常运行经费和科研设备等工作。
第二章政府、行业批准的科研创新平台
第五条对于各级政府、行业批准依托学校设立科研创新平台,学校按照其建设和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用于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
第六条对于政府、行业批准的无任何建设经费支持(含项目经费)的科研创新平台,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用于其建设运行。对于政府类科研创新平台支持建设经费10万元,行业类科研创新平台支持建设经费6万元。
第七条各级政府、行业批准的科研创新平台的管理除遵循上级管理部门的相关办法外,学校应对其进行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后续配套下拔经费的依据。
(一)各级政府、行业批准的科研创新平台,在建设期内应按时向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提交年度计划、工作年报、中期检查和验收材料等。
(二)各级政府、行业批准的科研创新平台,验收通过后,须接受学校组织的绩效评估(上级职能部门已经安排绩效评估的科研创新平台不需要再接受学校的评估)。绩效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由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配套下拔经费的依据。
第三章校级科研创新平台
第八条校级科研创新平台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符合国家、省部相关的科技政策和规划,坚持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主要任务,以产学研结合的思路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努力承接各类科研任务,积极参与科技市场竞争,注重应用技术研究,大力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成为学校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的主要基地。
第九条校级科研创新平台申报立项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所从事的研究工作符合地方产业发展需要,在省内有一定优势,具备承担国家级、省部级重点或重大科研项目、重大技术开发项目或工程项目的能力;具有稳定的研究任务和经费来源;能够开展国内外高层次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
(二)应以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以建设国内一流应用型专业为目标。
(三)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较强的凝聚力、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科研第一线工作。
(四)应具有一支科研实力较强、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实验场所、仪器设备原则上与依托系部实行共享,如有需要,实验场所和设施也可独立建设,专用仪器设备也可独立使用。对于场地、设施和设备的使用要求,申报时应明确提出,报学校审批。
第十条校级科研创新平台的运行机制及人员组成:
(一)实行主任负责制,独立运行,独立管理。负责人采取校内遴选或海内外招聘的方式产生,经学校批准后,发文聘任。校外人员需与学校签订聘用协议,其待遇和管理办法按协议执行。
(二)专职科研人员数不得少于5名,兼职研究人员数不得少于10名。专职科研人员的行政关系和业务关系隶属创新平台。兼职研究人员的配备实行校内外“双聘”制度,实行动态管理,通过签订合约承担规定的任务。校内兼职研究人员的业务关系仍隶属原单位,校外兼职研究人员的业务关系隶属各校级科研创新平台。
第十一条校级科研创新平台的日常运行管理:
(一)各创新平台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学者和教授组成,负责确定本科研创新平台的研究方向和发展战略。
(二)平台负责人负责制订本科研创新平台发展计划,组织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课题的立项、申报和实施,负责科研创新平台重大项目的科研经费和科研成果的统一管理以及其他科研活动。
(三)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队伍建设需要,做好人员管理工作。对受聘人员按确定的岗位职责和合同要求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后续聘任的依据。校内兼职研究人员考核由所在系部进行,校外聘用的兼职研究人员考核按照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校级科研创新平台的申报和审批:
(一)校级科研创新平台由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会同人事处、研究生处等部门,面向地方重点行业,结合学科、系部和科研团队的具体情况,进行谋划和设置。拟建设的校级科研创新平台须填写《合肥学院科研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申请书》和《合肥学院科研创新平台建设计划任务书》。
(二)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对拟建校级科研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进行初审,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审批。
(三)学校根据《合肥学院科研创新平台建设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校级科研创新平台的经费管理:
(一)校级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期原则上为三年。建设期内,学校按每年平台年度科研任务书给予建设经费支持。
(二)校级科研创新平台的建设运行经费由负责人统一支配,主要用于本创新平台的运行和管理,以及相关科研活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校级科研创新平台的验收和绩效评估:
(一)建设期满,校级科研创新平台填写《合肥学院科研创新平台验收总结报告》,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按照《合肥学院科研创新平台建设计划任务书》的要求,组织专家对其进行验收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校级科研创新平台,在接受考核当年年底追加5万元建设经费,以滚动资助;对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校级科研创新平台,须提出两年整改建设方案,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实施。两年整改期结束后进行考核,合格的继续运行,不合格的取消建制。
(二)通过验收后的校级科研创新平台均需参加绩效评估,绩效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只对科研创新平台进行考核,不考核个人。
绩效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逐步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和稳定支持机制。对于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校级科研创新平台,学校给予5万元经费支持,经费主要用于人才引进、自主选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对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校级科研创新平台,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通过的取消建制。
第十五条校级科研创新平台年度考核、验收、绩效评估程序:
(一)年度考核由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按照《合肥学院科研创新平台建设计划任务书》的年度要求,结合校级科研创新平台年度工作任务书和工作总结,组织考核。
(二)验收、绩效评估采取集中会议、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校级科研创新平台在通知规定时间内,分别提交《合肥学院科研创新平台验收总结报告》和《合肥学院科研创新平台绩效评估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
(四)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成立验收或绩效评估专家组,根据验收或绩效评估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所有验收考核和绩效评估考核不重复奖励。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解释。
合肥学院
2018年7月9日
合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