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并结合《合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
第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公告遗失、学校核实后分别出具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条 毕业、学位证明书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一)毕业、学位证书丢失后登报声明原毕业、学位证书作废。报纸须有标准刊号,公开发行。
(二)填写《合肥学院毕业、学位证明书申请表》。
(三)提交相关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有本人录取信息的招生录取大表、有本人证书签领时签字的毕业或学位证书签领表;2寸证件照及电子档,(与学信网一致)。
第三条 教务处接收并审核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安排制证并加盖钢印。
第四条 毕业、学位证明书每月办理一次,20日前接收、审核材料,25日后发放证明书。
第五条 毕业、学位证明书原则上由本人签领,如需代领必须有补办者签名的委托书。
第六条 教务处在学信网注册毕业证明书。注册的毕业证明书可在学信网上查询。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合肥学院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