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学历、学位证书补办实施细则

发布者:电子系发布时间:2020-01-31浏览次数:1487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并结合《合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

第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公告遗失、学校核实后分别出具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条  毕业、学位证明书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一)毕业、学位证书丢失后登报声明原毕业、学位证书作废。报纸须有标准刊号,公开发行。

(二)填写《合肥学院毕业、学位证明书申请表》。
(三)提交相关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有本人录取信息的招生录取大表、有本人证书签领时签字的毕业或学位证书签领表;2寸证件照及电子档,(与学信网一致)。

第三条  教务处接收并审核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安排制证并加盖钢印。

第四条  毕业、学位证明书每月办理一次,20日前接收、审核材料,25日后发放证明书。

    第五条  毕业、学位证明书原则上由本人签领,如需代领必须有补办者签名的委托书。

第六条  教务处在学信网注册毕业证明书。注册的毕业证明书可在学信网上查询。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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