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中相关规定及《合肥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此办法。
一、退学适用类型: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保留学籍期满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类型
(九)本人申请退学者。
二、退学流程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属(院)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系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系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学生家庭所在地并在校内公告,公告自发布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三、学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本、专科学生,应从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学满一学年以上且学习期间成绩考核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4.退学学生自退学处理通知送达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5.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四、开除学籍、退学、取消学籍和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五、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下列方式执行:
1.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3.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六、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按照《合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七、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学院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