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精神,并结合《合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年限(含休学)一般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二)心理健康水平不佳无法继续学业,学生本人申请休学。
(三)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
(四)因创业或出国留学。
(五)因特殊原因或困难须中断学业,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学籍:
(一)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因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等其他原因,学生本人申请保留学籍的。
第四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创业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三年。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能参加选课,不能取得成绩和学分。未取得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学业成绩(指所有课程(模块)期末考核成绩)的学生,只能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以一年为限。
第五条 休学、保留学籍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学生本人申请,填写休学、保留学籍申请表(须附二甲以上医院诊断意见或其它必要的证明,包括家长意见),由所在院(系)行政负责人(因心理健康等疾病问题须有学校医疗部门负责人)、学生处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二)院(系)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发给学生休学通知,再按规定办理手续。休学通知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也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或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三)休学学生应当在一星期内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往返交通费自理。
(四)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五)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六)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户籍不变更,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七)休学期限一般为休学之日起至下学期或下学年开学时止。
第六条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当按时申请复学,复学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因病休学或因心理原因休学的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到校,持县级以上医院治疗康复证明向所属院(系)提出复学书面申请,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复查合格后,由所属院(系)行政负责人(因心理健康问题及其他疾病学校医疗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者,在退役后2年内,持退役证书,向所属院(系)提出复学(重新入学)书面申请,由所属院(系)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后,办理复学(重新入学)手续。
(三) 因其他情况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周到校,持相关证明,向所属院(系)提出复学(重新入学)书面申请,由所属院(系)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后,办理复学(重新入学)手续。
(四)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停办或停招,编入相近专业低年级学习,并按编入专业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五)学生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重新入学)资格。
(六)复学时间一般为每学期开学前一周。
第七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如要报考其他学校,必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学院
2017年8月2日